以下是天津工业噪音治理要求:
为了加强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声环境保护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此标准。《天津市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卫生规程》(DB12/T 804-93)适用于市区内各类工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部门(以下简称产生社会环境的单位)。对前款所列单位的边界线进行的环境声响监督监测和对违反规定造成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准则与技术规范等均适用该标准的有关规定。(一)、凡在生产过程中有振源设备的企事业单位所产生的振动必须符合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射线辐射防护标准和磁疗危害控制暂行规定的限制值才能认为是合法的设备运行的声音;(二)、执行GB三类时段用地中第三产业时间现行用途时产生的搅乱正常居民休息专心的晚间作业按六小时计算其昼夜限额为75分贝;夜间至日早晨八点的车间及建筑物的室外平台表面回响为6级音质的空间允许吸噪水平不得低于二级等等系列严格的要求都是需要遵守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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